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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线上服务协议

2020-12-0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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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方)与本行持卡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就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网银在线)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为明确委托方发起的通过网银在线向受托方提交的付款操作指令等资金划转事宜,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支付委托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委托方授权受托方在接收到委托方通过网银在线发送的付款请求指令后,直接从委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扣款,用于支付委托方请求付款的金额。

在绑定网银在线账户时,委托方应确保与网银在线账户绑定的受托方账户为委托方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其绑定及支付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各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受托方、账户所有人损失的,委托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委托方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有效、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不实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委托方如对所提供信息进行变更,应按受托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因本协议中委托方登记信息有误或变更有误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三、委托方授权受托方在本协议约定业务范围内向网银在线提供其在网银在线进行网上支付业务时所需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委托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交易指令办理业务,凡使用正确的委托方身份识别标识和身份认证方式进入受托方网上支付系统完成支付的,均视为委托方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凡经委托方授权进行的相关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或经确认的消费依据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委托方对该项交易承担责任。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受托方处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委托方身份识别标识是指委托方身份证件信息(包括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用户号、账号(或卡号)等。委托方身份认证方式是指密码、指纹、数字证书(包括文件证书和USBKey证书)等。委托方须妥善保管身份标识和身份认证信息或认证方式,不得公开、告知或转交他人。委托方应确保在每次使用服务后,退出服务网址或任何个别服务。因委托方原因身份识别标识、身份认证信息或认证方式泄露或遗失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五、委托方应确保其支付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应注意核实支付平台的真实性,确保提交的交易信息及通过网银在线发送的付款信息的准确无误。

六、委托方应在其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或额度,保证受托方能够按照本协议及时准确扣款。

七、受托方收到委托方通过网银在线发送的付款请求指令后,应进行相关信息验证,验证通过后按照指令自动付款。对受托方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付款请求指令,委托方不得要求变更、撤回或撤销。

八、受托方未按照协议内容进行付款并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因以下情况造成付款请求未能支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应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1)受托方接收到的支付指令信息不明确或不完整;
2)委托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支付金额高于受托方或委托方设置的限额;
4)委托方的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挂失、冻结、止付等;
5)有权机关依法对账户执行冻结或扣划等措施;
6)委托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7)受托方与网银在线因故终止合作的;
8)在受托方、网银在线公告的非正常交易时间内提交的交易指令;
9)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受托方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系统无法受理的情况;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通讯故障、网络拥堵等不可归因于受托方的非人为因素造成委托方不当得利的,委托方同意受托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划委托方的不当得利所得。当委托方账户余额不足时,委托方应在接到受托方通知后及时补缴不当得利所得。对于拒绝补缴的,受托方有权根据需要暂停委托方对应账户的电子支付服务。
十、受托方对于委托方与网银在线之间就付款金额产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同时因通过付款行为而产生的一切关于购买的商品、服务质量及款项扣收等争议均由委托方与网银在线自行协商解决,与受托方无关。委托方不得以与网银在线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受托方的款项。

十一、受托方将保障网上支付交易的传输稳定与安全,但由于互联网的性质及受托方控制范围以外的网络可能出现非控制的传输问题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事故除外。受托方有权随时对其个人网上支付系统进行保养、升级、测试或改造。委托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受托方声誉或恶意攻击受托方网上支付系统。
十二、委托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受托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受托方声誉等情况的,受托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对委托方提供的个人网上支付服务,并保留追究委托方责任的权利。委托方利用受托方个人网上支付服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受托方有权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个人网上支付业务。

十三、委托方不得利用受托方网上支付系统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受托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委托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由受托方认定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受托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个人网上支付业务。

十四、受托方对委托方的个人信息负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由委托方本人亲自通过受托方营业网点、个人网上银行系统或网银在线成功提交撤销协议指令进行。委托方在协议终止前发出的所有付款指令仍为有效指令,由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本协议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相抵触,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为准。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变化而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委托方与受托方除遵守本协议约定外,借记卡客户还应遵守《上海银行借记卡章程》、信用卡客户还应遵守《上海银行信用卡章程》,个人电子银行客户还应遵守《上海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章程》、《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章程或协议如与本协议约定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中未尽部分事宜,依相关章程或协议规定办理。

十八、受托方如变更本协议,应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方式公告变更内容。相关公告发布即视为委托方已收到。在公告发布后委托方继续办理网上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本协议的变更。

十九、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受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本协议自委托方在相关业务签约界面上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后生效。

重要提示:

委托方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并全面、准确地理解条款内容,委托方对本协议条款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免除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